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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第一條立法沿革
09 Nov, 2009
土地法第1條規定:
本法所稱土地,謂水陸及天然富源。
說明:
=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
本法所稱土地,謂水陸及天然富原。
=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
本法所稱土地,謂水陸及天然富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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