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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
09 Nov, 2009
土地法第11條規定:
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,依民法之規定。
說明:
=民國19年6月14日制定條文
水道因天然變遷而成新水道時,新水道所經土地之所有權、視為消滅。但因天然或施用人工,新水道所經土地回復原狀,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,仍回復其所有權。
=民國35年3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
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,依民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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